(2017)川14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茂杨、李越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杨,李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胡茂杨女,生于1991年12月15日,汉族,住丹棱县。被执行人:李越男,生于1987年6月26日,汉族,籍贯:四川省隆昌县。经常居住地:丹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胡茂杨申请执行李越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网络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越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胡茂杨上述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胡茂杨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胡茂杨申请执行的金额是12900元,未受偿金额是1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礼斌审 判 员 王志忠人民陪审员 宋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