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桂永林与肖志钢、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永林,肖志钢,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2386号原告:桂永林,男,汉族,1984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肖志钢,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芳,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号。负责人:冯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桂永林诉被告肖志钢、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桂永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永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桂永林负担。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卢丽娟陪审员 祁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