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文桐申请执行安月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桐,安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朱文桐,男,1974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安月清,男,1978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朱XX与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债务。在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过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付债务。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