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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真毓(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真毓(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正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挺,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真毓(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宋成成。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真毓(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的(2017)沪0117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真毓(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文书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真毓(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支付4,941.4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真毓(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因“收件人已搬迁,且新址不明”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真毓(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真毓(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