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蔡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新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