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王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王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陈江。被执行人王燕飞,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执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王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燕飞名下车牌为浙D×××××的汽车。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应三娟以人民币1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燕飞名下车牌为浙D×××××的汽车的查封。二、被执行人王燕飞名下车牌为浙D×××××的汽车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应三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应三娟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应三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