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0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伟胜与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胜,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085号之三原告:李伟胜,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岭前村。法定代表人:赵东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俊哲、周忠玲,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伟胜与被告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伟胜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计2636元,由原告李伟胜负担。审 判 长 董贵毓审 判 员 邴兴飞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