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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49号原告朱某,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石某,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