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49号原告朱某,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石某,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