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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高宝荣和关永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荣,关永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736号原告高宝荣,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宁,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永刚,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凤翔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38号和平饭店综合楼18-20层。负责人:刘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武,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荣诉被告关永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高宝荣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1203.5元,由原告高宝荣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春燕????????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