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督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任昊、XX银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昊,XX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督68号申请人:任昊,男,1994年2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XX银,男,1996年6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任昊与被申请人XX银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8日发出(2017)皖1181民督6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XX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XX银于2017年6月19日主动向申请人任昊履行还款,申请人任昊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1181民督6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任昊负担。审判员 许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