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以晓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以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杨通清,杨秀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232号原告:杨以晓,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铜江路*号***楼。负责人: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忠,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第三人:杨通清,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万山区。第三人:杨秀明,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经国,男,1969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一般代理。(系村委会推荐)原告杨以晓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杨通清、杨秀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以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以晓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