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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吕桂英与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英,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211号原告吕桂英,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宝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安静军,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桂英与被告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玉锋调解,原告吕桂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桂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