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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晓东、方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东,方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方振,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杨晓东与方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晓东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方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方振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晓东案款9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晓东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