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长久、XX刚、张雪桢、丁玖元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长久,XX刚,张雪桢,丁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645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叶长久,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XX刚,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雪桢,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丁玖元,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叶长久、XX刚、张雪桢、丁玖元罚金一案中,除叶长久自动履行了1000元,XX刚自动履行了200元外,经查,被执行人叶长久、XX刚、张雪桢、丁玖元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登记,暂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罚金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