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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与徐德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徐德贵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836号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3471356682。负责人:刘木林,男,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涛,男,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光炯,男,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德贵,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与被告徐德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负担。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