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汉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汉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511号原告: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新华西路南侧59号南海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64891152H。法定代表人:陈树海,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会,女,1976年生,汉族,住青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汉松,男,194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汉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润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洪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