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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永洪、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洪,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7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洪,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汀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华丰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李伟中,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永洪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英尔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4084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洪申请再审称:金英尔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向我说明解除的具体理由,应对我进行赔偿。而且,金英尔公司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管理制度是其私自修改的假证据。一、二审法院采信该假证据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金英尔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王永洪在入职我司期间,违反我司规章制度,两次考核结果均为不称职,被证明不符合我司录用条件,我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无需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王永洪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永洪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金英尔公司解除与王永洪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金英尔公司是否应向王永洪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经一、二审法院查明,金英尔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新员工入职须知》、《承诺书》、《员工确认函》、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制度学习文件签阅表》、2015年5、6月考勤卡、辞退通知书、辞退审批表、离职交接表等证据。其中的《管理制度》第十九章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迟到二次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而《员工确认函》、《新员工入职须知》、《公司制度学习文件签阅表》显示,王永洪已认真学习并知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另,王永洪的考勤表显示,王永洪在25天的工作期内有两次迟到的行为。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王永洪违反金英尔公司的规章制度,金英尔公司解除与王永洪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金英尔公司无需向王永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裁处适当。至于王永洪申请再审主张金英尔公司提交的管理制度是私自修改的假证据,因金英尔公司在不同年份对管理制度均有修改,并非统一格式与内容,王永洪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金英尔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当年虚假伪造的管理制度,故本院对王永洪该再审理由不予支持。综上,王永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