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924刘仁常与薛荣成、赵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常,薛荣成,赵玉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924号原告刘仁常。委托代理人郭华明、魏世玉,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荣成。被告赵玉文。原告刘仁常与被告薛荣成、赵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03元,由原告刘仁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