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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924刘仁常与薛荣成、赵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常,薛荣成,赵玉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924号原告刘仁常。委托代理人郭华明、魏世玉,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荣成。被告赵玉文。原告刘仁常与被告薛荣成、赵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03元,由原告刘仁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