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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思杰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杰,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398号原告:李思杰,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旺,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超,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霞,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杰与被告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李思杰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