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思杰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杰,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398号原告:李思杰,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旺,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超,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霞,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杰与被告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李思杰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