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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国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喜,杨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刑初368号自诉人:刘小喜,男,汉族,1953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人:杨国兴,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自诉人刘小喜以被告人杨国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自诉人刘小喜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小喜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刘小喜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