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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与向培坤、姜庭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向培坤,姜庭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543号原告: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归州二街3-59号。代表人:梅桂兰,系该委员会主任。被告:向培坤,男,1930年3月17日出生,住秭归县。被告:姜庭芝,女,1936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向培坤、姜庭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二被告已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雅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