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与向培坤、姜庭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向培坤,姜庭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543号原告: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归州二街3-59号。代表人:梅桂兰,系该委员会主任。被告:向培坤,男,1930年3月17日出生,住秭归县。被告:姜庭芝,女,1936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向培坤、姜庭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二被告已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归州二街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雅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