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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婉莉、蔡绍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婉莉,蔡绍堤,黄璇婷,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李婉莉,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璇婷,女,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蔡绍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蔡绍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婉莉与被执行人蔡绍堤、黄璇婷、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闵0581民初5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婉莉于2016年12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绍堤、黄璇婷、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婉莉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包括案件受理费6900元,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12400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蔡绍堤、黄璇婷、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蔡绍堤、黄璇婷、石狮市鑫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闵0581民初5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