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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江、山东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江,山东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江,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德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东王路以东、盛泰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宋士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