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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金清公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9928548-6。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70638234-6。法定代表人程祥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