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晓与海伦市圣水湖畔洗浴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海伦市圣水湖畔洗浴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112号原告:杨晓,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被告:海伦市圣水湖畔洗浴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与被告海伦市圣水湖畔洗浴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晓负担。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馥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