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元平与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若水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贾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平,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贾开发,四川省若水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797号原告:王元平,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0楼1002号。负责人:张遂林,经理。被告:贾开发,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琳,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若水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刘伟毅,董事长。原告王元平与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若水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贾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元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王元平负担。审判员 廖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佳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