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玉龙、唐继春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龙,唐继春,唐新民,王殿瑞,史俊安,孟宪福,天津市仁康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龙,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海,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继春,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男,住天津市武清区,系天津市武清区委会推荐。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新民,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男,住天津市武清区,系天津市武清区委会推荐。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殿瑞,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俊安,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男,住天津市武清区,系天津市武清区委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宪福,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审被告:天津市仁康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张辛庄村。法定代表人陈玉龙。上诉人陈玉龙、唐继春、唐新民、王殿瑞、史俊安因与被上诉人孟宪福、原审被告天津市仁康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玉龙、唐继春、唐新民、王殿瑞、史俊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董丽莲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晓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