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祥飞、于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飞,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郭祥飞,女,1945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盘水镇西街12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4507020020。被执行人,刘先庆,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盘水镇环城西路3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110250016。被执行人:于秀,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盘水镇环城西路3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2041413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郭祥飞申请执行刘先庆、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先庆、于秀应于2017年2月11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郭祥飞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付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先庆、于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刘先庆、于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祥飞经终本约谈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璞& # xB;审判员 代青林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怀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