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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万件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万件鹏,万淑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9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XXXXXXX7E。负责人:张丽,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小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万件鹏,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万淑云,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万件鹏、万淑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件鹏、万淑云的银行存款1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件鹏、万淑云的银行存款14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