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吕素妹、曾学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素妹,曾学富,曾学贵,闵治友,曾学英,高远坤,四川御品轩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65号申请执行人:吕素妹,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曾学富,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曾学贵,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闵治友,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曾学英,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高远坤,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御品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曾学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吕素妹与曾学富、曾学贵、闵治友、曾学英、高远坤、四川御品轩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34082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