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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南京运能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运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32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运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凤东路263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姜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南京运能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