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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章,男,生于1985年11月30日,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初中,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世龙、陈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章在大英县x镇x村住处,与杨某某利用自制冰壶,采用烤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2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章在大英县x镇x村住处,与杨某某、彭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胺。3.2016年2月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陈章在大英县x镇x村住处,与彭某某、绰号“彭二哥”的男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5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陈章在大英县x镇x村住处,与唐某某、绰号“二娃子”的男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章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证属实的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挡获说明、前科、说明等书证;证人彭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章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检验结论告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章在其住处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责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