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监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9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于君辉。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158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鸿利物资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