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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8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淑荣申请执行郭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荣,郭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8执78号申请执行人:田淑荣,男,1943年11月4日生,苗族,务农,贵州省沿河县人。被执行人:郭李荣,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田淑荣与被执行人郭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云2928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郭李荣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淑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支付利息29700元,以上共计44700元。”因郭李荣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淑荣与被执行人郭李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李荣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0000元(其中本金15000元、利息25000元)。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3000元(已支付),2017年11月17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1月17日前支付17000元。余款47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田淑荣自愿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淑荣与被执行人郭李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第一期案款。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和必要,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执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田淑荣对被执行人郭李荣的债权。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杨建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茂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