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68号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物业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大部分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高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素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