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851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168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永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蔚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