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南靖县淼鑫水电站与南靖县三石水电站、魏胜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淼鑫水电站,南靖县三石水电站,魏胜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451号原告:南靖县淼鑫水电站,住所地南靖县梅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06226292970L。代表人:占文龙,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七生,南靖县靖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靖县三石水电站,住所地南靖县梅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65097302E。代表人:曾祥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胜强,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靖县淼鑫水电站与被告南靖县三石水电站、魏胜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南靖县淼鑫水电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靖县淼鑫水电站以欲与南靖县三石水电站、魏胜强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靖县淼鑫水电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靖县淼鑫水电站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曾慧斌人民陪审员 吴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詹慧斌书 记 员 黄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