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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227号原告孙某,男性。被告王某,男性。被告段某某,男性。本院在审理孙某与段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