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鹏发水暖与耿旭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鹏发水暖,耿旭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鹏发水暖,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8号禧龙水暖市场10街区28号。经营者:陈杰,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水晶街76-1号1单元1楼4号。被执行人:耿旭美,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金家村四家子屯。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鹏发水暖与耿旭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耿旭美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耿旭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耿旭美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LY5**长城牌汽车、黑AUW0**丰田牌汽车和黑AWU2**依维柯牌汽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耿旭美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LY5**长城牌汽车、黑AUW0**丰田牌汽车和黑AWU2**依维柯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