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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三元酒店与雷全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郴州三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雷全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602号上诉人(反诉被告):郴州三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杨家坪路。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骏,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娟,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反诉原告):雷全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花,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全智因与上诉人郴州三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雷全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元,郴州三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欧阳萍审 判 员 谢末钢审 判 员 何双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肖 敏书 记 员 何淑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