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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顺与林先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林先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486号原告:陈顺,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先榴,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陈顺与被告林先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顺负担。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