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顺与林先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林先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486号原告:陈顺,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先榴,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陈顺与被告林先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顺负担。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