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9执恢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曹福渊与被执行人李要伟、赵丛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渊,李要伟,赵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80号申请执行人:曹福渊,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李要伟,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赵丛敏,女,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福渊与被执行人李要伟、赵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曹福渊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执行人李要伟、赵丛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