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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宏与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周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681号申请人:胡宏,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周文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人胡宏诉被申请人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13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周文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保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为申请人胡宏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3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周文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