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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州荣耀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荣耀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28号申请人:湖州荣耀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556184765C。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善琏村。法定代表人:徐巧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强,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申请人湖州荣耀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州荣耀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8725846、票面金额91900元、出票人宁波舒能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艾易迪照明有限公司、持票人湖州荣耀铝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荣耀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湖州荣耀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