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罗银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银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银强,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仁怀市。2017年2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银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银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罗银强经介绍到仁怀市茅坝镇两河村交元组王某家购买位于小地名“新龙湾”山林内的林木。2015年11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罗银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林地内马尾松12株,并裁制成原木堆放在山林内。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罗银强雇请肖某等人将原木运至鲁班镇时被查获。经仁怀市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对本案伐桩地径进行现场检尺,确定被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10.2321立方米。仁怀市公安局将扣押的104节马尾松原木变价为5,596.00元上缴仁怀市财政局,并扣押作案工具油锯一把。2017年2月6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三江派出所在该市江南开发区汽车南站抓获被告人罗银强。另查明,被告人罗银强擅自砍伐地名为“窝凼口”的自家山林内松树6株于2011年4月15日被仁怀市林业局罚款1,000.00元并责令补种马尾松30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银强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王某、鄢某、刘某、肖某、汤某、孙某、蒲某、宋某、赵某的证言、林权证、2015年11月23日仁怀市茅坝镇林业站证明、仁怀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仁怀市林业局林木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对涉案财物变价处理报告书、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林业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罗银强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银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10.2321立方米,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银强此前因滥伐林木受到行政处罚,在本案案发后潜逃,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银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森林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银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伍成烨审 判 员 田维德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