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永祥与何天富、周顺花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祥,周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祥。被执行人:周顺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秦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周顺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巧玲在银行的存款8982.40元,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继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