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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与刘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刘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713号原告: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后李朱村。法定代表人:张保江,职务:经理。被告:刘建斌,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安阳市江海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华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