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058号原告:邓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徐东销品茂服装销售员,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吴某,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书生(社区推荐),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一般代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邓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陈声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甑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