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魏立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魏立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476号原告:刘建新,男,1980年2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魏立东,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建新与被告魏立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建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建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志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