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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某县环境保护局、李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县环境保护局,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6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我院通知其于某年某月某日补正材料,申请执行人递交了相关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某某县环境保护局以李某某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为由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某某县环境保护局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环境保护局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处罚决定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全良人民陪审员  宋 娟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微信公众号“”